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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存款

为确保交易所交易义务的履行,交易所交易参与者可以使用以下工具:

  • 外汇存款;
  • 银行担保;
  • 跟单信用证;
  • 保理;
  • 文献收藏;
  • 保险证书。

在实践中,通常使用外汇存款——外汇交易参与者转移到交易所子账户的一笔钱,作为履行外汇交易和外汇服务协议义务的担保。

外汇保证金确保交易所交易参与者履行以下义务:

  • 按照交易部门 交易所交易条例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在交易所签署和登记交易所协议;
  • 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和时限,签署并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所交易参与者的交易登记册;
  • 在交易服务协议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支付已完成的交易的交换费;
  • 交易所交易(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或)交易所经纪人确保交易所交易的客户履行规定的义务;
  • 交易所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外汇存款利率及其最低金额由交易所根据交易所商品的集团隶属关系确定。

外汇存款的大小可以确定:

  • 作为申报购买(销售)的 商品总成本(包括增值税)的百分比;
  • 通过将外汇存款利率乘以申报购买(出售)的兑换货物数量;
  • 固定金额;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外汇存款利率及其最小规模参与石油产品。

化工产品和石化产品交易时适用的临时外汇存款利率及其最低规模

自2015年2月23日起,交易所可允许交易所交易参与者进行交易所交易,前提是提供足够的外汇保证金,以确保履行为完成的交易所交易支付兑换费的义务(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10个基本单位,非居民-450欧元/500美元/40000卢布/3500元人民币/1400 白 卢 布)。

提供外汇保证金的程序由《外汇交易参与者提供外汇保证金条例》规定,以确保履行外汇交易(协议)和外汇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